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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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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 广东广州市
校区 广州省博达计算机培训学校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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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6-04-06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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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职[2000]14号 建筑材料(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委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建筑材料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设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 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陶瓷、墙体材料、化学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设备、建材生产自动控制与电气以及其他硅酸盐材料等建筑材料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 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1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二等奖以上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开展研究、设计、施工等,其技术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大型企业工艺技术科(室)负责人或化验室负责人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全厂性技术改造全过程,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项目已投产。   (三)负责完成技改单项工程、技革工程或企业生产技术攻关项目三项。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开发本行业新产品两项以上,并已形成批量生产。   (五)独立(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六)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主持完成不少于八项(次)同国家或省专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验评定工作。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三项省(部)级标准、规程、法规的制订工作,并已付诸实施。   (八)主持科技信息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能分析和应用建材专业数据资料这企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提供有效服务五项以上。   (九)主持科研、设计技术部门(单位)工作,直接完成科研、设计项目立项三项以上,并被批准;或主持制订省、市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三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十)参与大型建材项目设计,并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的子项目工程两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项目的子项目工程两项以上,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三项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咨询三项以上或中型工程五项以上,立项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十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工程五项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写有关技术文件、项目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十四)主持对一个大型,或三个以上中型,或四个以上小型建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为企业解决生产关键技术问题,对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并经有关企业确认。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勘察)奖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勘察)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完成编写大型设计项目的设计说明书一项以上,并被上级部门批准采纳。   (五)主持编写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上,获得省、市有关奖励。   (六)主持大、中型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攻关项目,提出技术革新措施或合理化建议两项以上,已被采纳付诸实施,使企业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推广应用省(部)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三项以上,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以上凡奖励项目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4.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5.“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须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门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陶瓷、墙体材料、化学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设备、建材生产自动控制与电气以及其他硅酸盐材料等建筑材料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二等奖以上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开发研究、设计、施工等项目,其技术水平达到当时的省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大型企业工艺技术科(室)负责人或化验室的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二)在企业主要生产车间负责技术工作,大型企业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工作业绩较好。   (三)参与全厂性技术改造全过程,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项目已投产。   (四)参加技改、技革工程或企业生产技术攻关项目三项以上。   (五)参与开发本行业新产品两项以上,并已形成批量生产。   (六)编写本企业生产技术工作中长期规划、技术管理规章制度三项以上,并已采用。   (七)参与大型建材项目单项工程设计项目一项以上,或中型工程二项以上,或中型工程两项以上,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三项以上。   (八)参与大型建材项目工程技术咨询两项以上,或中型工程三项以上,立项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九)参与大型工程三项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并编写分项的技术文件,项目报告已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十)参加对两个以上的中型,或四个以上小型建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为企业解决生产关键技术问题,对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并经有关企业确认。   (十一)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十二)从事检测工作,参与完成不少于五项(次)由国家或省专业主管授权组织的检验评定工作。   (十三)参加编写省、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程两项以上,并已付诸实施。   (十四)从事科技信息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独立完成三项以上建材专项技术国内外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题综述。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勘察)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生产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使本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企业的先进水平。   (四)参加企业技术攻关,解决生产关键技术难题,在提高产量、质量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得到省级主管部门认可。   (五)从事建材技术信息工作,为企业技术改造及科研收集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管理信息,并被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负责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项目两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以上凡奖励项目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1篇以上。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3.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4.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5.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难题的人员。   6.“市级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