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职[2000]15号 建筑(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委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建筑材料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设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一等奖以上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开展研究、设计、施工,其技术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筑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大中型设计项目,是两项一级工程、或一项一级工程及两项二级工程的工程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3.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大型工业厂房或成片开发项目中五项民用建筑的设计。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以上的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担任过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一级或四项二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一项以上国家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或两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两个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2.独立主持过两个中型给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施工工作,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三级课题),并在其中主持两个二级课题(或国家四级课题)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4.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成效。 5.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技术科(室)负责人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两项或中型三项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担任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两项国家重点工程设计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人工环境工程、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技术、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省(部)级重点科研、设计项目,并在其中主持过两个二级项目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过两项以上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七)从事区域、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或承担编制过综合性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设计、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分区规划设计。 2.独立主持或编制妄称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并能跟踪实施5年以上。 3.组织和主持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国家和省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两项以上,或编制过居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三项以上。 4.担任过省(部)级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八)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大、中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或在两项大、中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3.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五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4.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认定效果显著。 (九)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高等级公路累计40km以上,或低等级公路100km以上建筑项目的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参加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道20km以上,或非主次干道60km 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则或交通工程设计两项以上。 4.担任过省(部)级以上科技攻关研究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加了科研立项、调研、实验、撰写主要技术报告的全过程。 (十)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一项大型或两项中型城市燃气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为主编制了主要设计、施工文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国家级或两项省(部)级城市燃气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在其中一项二级课题(专题,专项)中承担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的编写。 3.主持重要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三项以上,并在工程设计、施工中应用推广。 4.担任城市大型燃气厂技术科(室)负责人的岗位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一)担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工程三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工程五项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三项以上,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三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形和建筑布局),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七)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两项或中型项目三项以上,质量达到省优水平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订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4.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5.“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须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二等奖以上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开发研究、设计、施工等项目,其技术水平达到当时的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筑设计、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二级以上工程一项,或三级工程两项,或三级工程一项及四级工程三项,且具有一定的配合施工的经验。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两项以上。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一、二级工程设计、施工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工作,包括选择项目、确定方案、实施过程、成果报告等。 2.作为主要负责人负责过本专业某一分支两个三、四级工程设计、施工或市(厅)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工作。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一级岩土工程项目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二级岩土工程或三项三级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测试、监测、咨询或监理。 3.主持完成过两项小型岩土工程研究项目。 (四)担任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中型以上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全过程。 2.参加过两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国家五级课题)全过程。 3.参加过两项小型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 4.曾在大型工程设计项目中负责完成过某一子项设计全过程。 5.曾主持完成两项小型工程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6.但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一项二级工程或两项以上三级工程设计、施工的全过程。 2.参加过两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的全过程。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人工环境工程、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市(厅)级以上研究、开发项目或三项横向研究、开发项目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过三项以上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七)从事区域、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过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的综合工作,或独立完成过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效果良好。 2.承担或组织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开发区、科学园区等的总体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则规划,效果良好。 3.主持或承担过编制居住区级规模的详细规划设计(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风景地段规划),规划效果良好。 4.参加过两项以上重要科研项目的综合研究课题,并曾担任过重要研究课题的单项研究报告主要撰写人,成果已获评审通过。 (八)从事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土或区域的风景旅游规划,省、市级风景区规划,城市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等工作的全过程。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一项市级或两项区级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或完成三项以上小游园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参加过两项以上省、市或部委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科研成果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 4.在风景园林施工单位担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三项以上小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 5.在公园、园林苗圃、花圃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两个生产年度以上。 (九)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公路40km以上的线路设计或路基、路面设计与施工,或累计完成2平方公里的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施工。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两项市(厅)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通过。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两项市(厅)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担任过单向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十)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中型以上城市燃气设计(施工)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以上中小型可行性研究(或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五级课题)工作的全过程。 4.曾在大型工程项目全过程中负责完成某子项的设计(或施工),或主持完成一项小型工程设计(或施工),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施工验收)通过。 5.担任大型城市燃气厂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一)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一、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编审和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参加过全省统一定额等记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一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两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市)、本系统(省)有较大影响,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两项以上,效果显著,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1篇以上。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3.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4.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5.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难题的人员。 6.“市级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